A.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B. 所有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C.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D. 当某种复合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A. 过劳 B. 激动 C. 暴饮暴食 D. 寒冷刺激 E. 尿潴留
A. 行政区划 B. 字号(商号) C. 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 D. 组织形式
A. 租户 B. 商户 C. 小B D. 供应商
A. 戴高乐 B. 朱可夫 C. 邓尼茨 D. 蒙哥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