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男,35岁,工人。2000年3月窜入某百货公司,窃得自行车两辆、收音机一台及烟、酒等物价值3000余元。2000年4月被公安机关拘留。林某在被拘留期间,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上述盗窃行为,还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首先,2000年2月12日在富裕小区的一家住户内盗窃:在该户的保险柜中看到白粉(海洛因)就顺手带上,回家一称竟有100克;拿走保险柜里的一张信用卡,并用这张信用卡支取了5000元钱。其次,1999年7月10日夜间,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 问:对以上案件事实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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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试说明: 什么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多个不连续文件或文件夹的选择方式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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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 2000提供的三种操作方式:______、______和键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