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壕沟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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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①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周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酒后驾驶从出租人处租赁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从现场逃逸。该机动车参加了强制保险。下面关于该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B. 承租人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C. 出租人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D.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承担垫付责任

巴贝克起义

20世纪60年代,天文学家发现了一种新型的变星,它有规律地发出射电脉冲讯号,所以取名为脉冲星。脉冲周期很短,最长为4.3秒,最短的只有0.0016秒,而且十分稳定准确,间隔的误差仪为0.00000001秒。 什么样的天体能如此快速而稳定地发射脉冲讯号一个天体发生周期性变化,其可能的机制不外乎三种:轨道运动、脉动和自转。显然,前二者是没有可能的,不可能设想恒星相互绕转的周期会短到0.033秒。同理,脉动周期也不会短到不及几百分之一秒,且脉动不具有那样严格的准确性,所以,脉冲星不是脉动变星。剩下的惟一可能是恒星自转。可是,如此“疯狂般”的自转,不要说普通恒星承受不了,连白矮星那样致密的天体也会分崩离析。于是,学者们认定,它只能是人们早已预言的中子星。 中子星是由中子组成的恒星。这是由于恒星演化到晚期,能量耗竭。若经引力塌缩,其剩余质量大于某一极值时,电子运动都不能抗衡原子核吸引力,就继续塌缩,经逆β衰变形成大量自由中子,只是恒星密度很大,体积很小,形成中子星。中子星的直径只有几十公里,而它的质量却可以超过太阳。白矮星的密度已使人惊叹不已,但中子星的密度比它还要高出1亿倍以上。每立方厘米的这种物质,可达几亿吨到10亿吨。这样越高密度的天体,有足够强大的自引力,不致因高速自转而瓦解。 中子星是如何发射脉冲的呢学者们认为,在这样的天体上可能形成一种条件,使它的射电波主要是从其表面的局部地区发射出来,而其他部分的辐射很弱。这样,中子星会像一个旋转着的喷头一样发出射电波,每转一周便朝观测者方向射出一束电波。这样间歇性的“闪烁”被称为“灯塔效应”。 “脉冲星”名称是指天体辐射的表现形式;“中子星”则表明这种恒星的物理性质。它已被观测所证实。 (摘自陈自悟《地球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 下面关于中子星的相关描述不正确的是:

A. 中子星是恒星演化的晚期形态。
B. 相同质量的中子星和白矮星相比,中子星的体积较大。
C. 强大的自引力维持中子星的高速自转。
D. 中子星是由逆β衰变形成。

张某,男,19岁,无业,常有小偷小抢行为。2003年1月3日,张某看见公共汽车站前坐着方某和齐某两人,方某睡着,而齐某身前有个旅行包。张某认为旅行包是齐某所有,于是乘齐某不备将包夺走后逃跑,从旅行包中发现有现金1000元及淫秽录像带若干盘。张某遂组织召集其朋友观看这些抢来的淫秽录像带,并组织播放达20场之多。同年3月7日,张某骑摩托车在某小道上抢走行人李某手上的挎包,并且故意利用摩托车拖带李某。李某因失去平衡而跌倒,摔断了胳膊,造成一级残废的重伤。张某在抢包后发现包里只有现金500元,他嫌太少,遂决定继续寻找犯罪目标,并想好在某储蓄所外守候,等待作案机会。不一会儿,丁某从储蓄所存款后出来,张某看见丁某手中提着大公文包,就趁机冲上去将包夺走后跑入巷内。丁某想包里空无一物,不想报警添麻烦,就没有追究了;但是张某发现后勃然大怒,他驾车紧追丁某,并使用暴力将丁某抓上摩托车,拉到郊外一小屋中。张某说,只要丁某给他1000元,就放丁某走,否则就要打死丁某。丁某当即给其朋友打电话,要其朋友给自己送1000元到小屋外的空地上,并在拿到钱之后交给了与他一起去取钱的张某。张某也如约将丁某放走。丁某之后报案,公安随后将张某抓获。 问题: 若张某在抢丁某公文包时身上携带有手枪一支,则应当如何认定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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