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办理收缴假币业务时,应在持有人视线范围内,经复核确认无误后,当面予以收缴。
B. 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凭证》的各项要素应清楚、完整。
C. 柜台业务人员收缴假币时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券别、版别的可填写在同一张凭证上,但冠字号码信息应分别填写完整;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加盖名章和该网点业务公章。
D. 柜台业务人员应建立手工《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并妥善保管。登记簿以凭证为记载依据。金融机构不得以自行建立的电子登记薄等形式替代《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E. 将《凭证》交持有人,由持有人核对《凭证》各项要素填写的内容,经确认后,持有人应在《凭证》第一联的“持币人(或交款单位经办人)签字”栏处签字。不得让持币人在空白或要素填写不全的《凭证》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