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日,吴某(女,21岁,某公司工人)向X县公安局报案称其于7月31日晚被同事高某(男,45岁)强奸。X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当日对高某刑事拘留。经过三天的侦查,查明,高与吴自97年以来就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吴要高与妻子离婚并与其结婚,被高拒绝,吴便报案称其强奸。侦查人员提取到吴某写给高某的10余封情书,吴、高的几名同事也证实二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X县公安局于2009年8月10日对高某取保候审,责令高某的父亲为保证人,同时交纳保证金2000元。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未有违反。X县公安局2010年8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但未退还高某保证金2000元。
问题:X县公安局在采取强制措施上有何违法之处?
2010年9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金达物资经营公司实施搜查,并派侦查员张某和审计局审计员杨某、马某三人执行搜查。到达该公司后,张某向该公司出纳出示了工作证并告知执行搜查,经搜查发现了五本关于集资诈骗的账簿,张某即给该公司出纳写了一张收条。第二天该案由县公安局立案,经侦查终结后,县公安局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问题:本案中的诉讼程序有何错误?为什么?
制动蹄与制动鼓之间的间隙过小,应调整()。
A. 制动踏板高度
B. 制动气室压力
C. 储气筒压力
D. 制动底板上的偏心支承
犯罪嫌疑人赵某,男,25岁,工人。赵某因盗窃潜逃,2010年1月4日,侦查人员李某在执行其他公务时,偶然撞见赵某并将他拘留。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李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1月6日,侦查人员李某一人开始讯问赵某,讯问笔录如下:
李:你老实交待你的罪行,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准你狡辩、抵赖。
赵:我要请律师。
李: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
赵:我抗议,你拘留我到现在已经两天了,还没有向我出示拘留证。
李: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现在你老实交待罪行。
赵:我没罪。
李:你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来,我们才能说你无罪。你若老实交待,说完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顽抗到底,我们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你。
在讯问过程中,李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上。
问题: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