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周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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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于8月12日受理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 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资料一 思达公司前身是C国J省一家冷气设备生产企业。1985年开始,公司集中资源研发、生产当时国内市场处于一片空白的家用空调和大型柜式空调,企业获得了迅猛发展。到1994年,思达公司已成为C国最大空调生产基地。 1994年,思达公司积累了大量的资金,急需找到新的投资渠道。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机会和公司在家电行业的优势地位,思达公司陆续上马了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脑等产品项目,希望利用公司的品牌优势,为企业获取更多的利润。 然而,1994年后,思达公司领导层不再看好家电行业,认为家电行业已经面临行业生命周期的衰退期,因此,公司必须开拓新的领域,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资料二, 1995年初,思达公司开始向机动车领域发展。到1995年底,思达公司投资1.5亿元兴建了年产100万辆摩托车的生产线,投资2.5亿元兴建了年产100万台摩托车发动机的生产线。思达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凭借先进的技术和新颖的外观,1997年上半年就实现了6万台的销量,销售收入近10亿元。但好景不长,由于思达公司的摩托车单台车的售价较高,其主要消费对象是大中城市中收入较高的人群,而主要的大中城市都于1997年前后相继实行了“禁摩令”,封闭了思达摩托车的消费市场。2005年思达公司不得不将摩托车业务低价转让给其他公司。 1997年,思达公司斥资7.2亿元收购了C国国内一家汽车厂,上马中型卡车项目,成为首家非汽车企业入主汽车行业的企业。但是,思达公司在汽车制造方面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对相关业务流程的监管及持续改进能力不足,同时没有对汽车市场需求与行业发展状况进行深入的调研和分析,其生产经营的中型卡车的承重量都在15吨以下,与市场需求脱节较大,且零部件都需要外购,尤其是动力配置须向竞争对手采购,企业的发展受到竞争对手的制约。2013年思达公司不得不将中型卡车业务出售。 从1998年开始,C国加大对新能源行业的政策支持,思达公司领导层认为这一领域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1999年思达公司对高能动力镍氢电池项目进行了立项。2002年,思达公司召开了“高能动力镍氢电池及应用发布会”,标志这个跨度更大的新能源行业成为思达公司的又一个主营领域。至2013年,思达公司是C国仅有的掌握镍氢电池自主专利技术的厂家,技术优势明显,但C国整个镍氢电池市场规模还不大,企业从新能源产业上的获利不足以支撑整个企业的发展。 2009年思达公司现任领导人力排众议,坚持成立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宣布进入房地产行业,希望高回报率的房地产业能给企业发展带来新的转机。然而,之后不久C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业已进人了一个“寒冬期”,资金链紧张,房地产销售面积大降。而作为一个没有房地产开发经验的行业“新手”,要想在宏观政策收紧的情况下,从众多经验丰富、实力雄厚、拥有良好品牌的房地产企业中夺取市场份额无疑难度极大。2010年思达公司房地产业务损失近千万元。资料三 在C国空调等家电产品的市场需求巨大,行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在这样的背景下,思达公司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转向与主业完全不相关的领域,对其主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原有的核心能力基本丧失殆尽。思达公司家电业几大业务的经营状况如下:(1)空调器业务。思达公司曾经是C国最大空调生产基地、世界空调器生产企业七强之一.由于思达公司的领导层未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对空调业务扩大投资,公司生产的空调逐渐失去了市场优势,其市场份额逐年下降,已沦为C国内空调器三类品牌。(2)洗衣机业务。思达公司的洗衣机业务只在投产的第一年实现盈亏平衡,其余年份都是亏损,思达公司试图通过调整产品结构、不断推出新产品来打开市场局面,但效果一直不理想,洗衣机业务的经营状况未得到根本扭转。(3)电冰箱业务,思达品牌电冰箱的发展不尽如人意。2003年思达公司将电冰箱业务全部出售给另一家公司。 简要分析思达公司实施多元化战略的类型、动机与风险。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该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