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A.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B.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C. 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D.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