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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马某与聂某于2013年3月11日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马某将其所有的一栋二层楼房租给聂某,租期4年,每月租金4000元。后来,马某因做生意缺钱,遂以该楼房作抵押向孔某借款80万元,双方于同年7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7月,借款到归还期时,马某不能按期归还欠款,遂与孔某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房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孔某,以抵作借款,并约定于8月8日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同年7月11日,孔某通知聂某,称自己已将该房屋买下,要求聂某在7月31日以前搬出房屋。聂某则认为,马某设定房屋抵押权时未通知他,故该抵押无效,且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孔某无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马某以7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优先卖给自己,以实现自己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马某加以拒绝,聂某也拒绝搬出该房屋。为准备装修,孔某于7月29日带人强行将聂某赶出房屋,并将其家具、衣物等物品扔到外面,造成了一些损失。
问题:(1)马某与孔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马某与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 聂某要求以75万元购买该房屋是否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为什么?
(4) 孔某能否强行要求聂某搬出该房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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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成本制度下,相关差异在期末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

案例分析 2014年4月1日,陈某与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朱某,房价180万元。朱某于2014年4月8日向陈某支付房屋价款,陈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来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朱某接收房屋后做了装修,并于2014年5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范某,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2014年6月l日,陈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陈继承,小陈于2014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4年6月10日,小陈拟将该房屋作价220万元卖给单某,双方于6月20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14年7月1日,单某要求范某返还该房屋,遭到范某的拒绝。2014年7月10日,单某以该房屋做抵押向郭某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双方于7月1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7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8月10日,单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双方协商,单某以该房屋作价抵债,双方于8月15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问题:(1)朱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2)小陈从何时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请说明理由。
(3)单某是否有权请求范某返还房屋?请说明理由。
(4)郭某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案例分析 红海服装城是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所属的一个大型商业项目,因资金需要,2012年11月8日,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决定将服装城一、二层共l80个摊位进行出售。众多个体工商户与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签订了“红海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约定每个摊位售价35万元,出资购买者取得固定摊位,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但双方来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自行向购买摊位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了“红海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2014年2月16日,因为市政道路建设需要,红海市决定对红海服装城进行拆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对服装城建筑实行征收,按规定给予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经济补偿。2014年4月6日,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称:因城市建设需要,红海服装城拟进行拆迁,从4月16日起服装城停止营业,请各固定摊位的摊主子一个月之内自行搬出服装城,待新服装城建好以后再给各位摊主安排摊位,但不给予各位摊主经济补偿。各位摊主认为:服装城固定摊位的所有权人是出资购买摊位的个体户,因此,各固定摊位的摊主应该获得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款,红海市市场发展中心还应给予各位摊主停业期间的经济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问题:(1)红海服装城各固定摊位的摊主是否已经取得了所购买摊位的所有权?为什么?
(2)我国房屋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是谁?
(3)我国房屋征收的补偿范围有哪些?
(4)红海服装城各固定摊位的摊主是否能够获得政府对服装城征收拆迁的补偿款?为什么?

遗嘱人生前以不同形式订立数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应当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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