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雄与阿艳结婚,住在L市,生有一女。后阿雄在H市工作时遇见阿苗,阿雄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与阿苗登记结婚。并在H市购买住房一套、汽车一辆,并与阿苗办了结婚宴席。两年后阿苗以性格不合为由向H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阿艳闻讯后也欲向H市法院起诉阿雄,要求确认在H市的住房及那辆汽车为自己与阿雄的共同财产。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正确的判断是:
A. 阿艳应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 阿艳若起诉,阿雄应列为被告,阿苗应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法院应准许阿艳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法院不应准许阿艳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恒大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四名股东创立,各股东分期交付出资,关于股东出资的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甲用租赁的汽车进行出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
B. 恒大公司在乙的出资期限到达前就破产清算,则乙的出资义务免除
C. 丙用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该出资是无效的
D. 丁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恒大公司也不能成立
甲公司为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对下列事项的表决权行使提出了异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所提出的异议可以成立的有:
A. 甲公司向其第一大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 甲公司向其第二大股东转投资300万,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C. 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D. 甲公司股东大会在增选董事时,采用了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小黄向县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购买收割机。县农村信用社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称贷款已到期,县农村信用社多次催付而小黄屡次推托。法院经审查后发出了支付令。小黄在法定期间内书面向法院表示该支付令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双方补充协议此笔贷款到期日延展到明年。在此情形下,法院应当采取的正确做法是什么
A. 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B. 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C. 如果经调查发现小黄确无支付能力,则应裁定支付令失效
D. 应当裁定中止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