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中方甲公司与美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内容如下: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35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中方拟出资1000万美元,美方拟出资200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以连任。合营企业规定了合营期限,并且约定,合营期限届满后,合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但美方可以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以上合同内容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情况:第一,美方合营者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中方表示同意,并且经董事会会议通过。第二,该合营企业共有9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5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通过了与另一国内公司合并的决议。根据以上材料及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和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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