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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1988年我国公民张男和李女在北京结婚。次年生有一子。1991年,张男自费到美国留学,毕业后在加拿大温哥华的一家公司工作。1998年5月,张男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向温哥华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隐瞒了生有一子的事实。李女在咨询了律师后,也向北京的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北京的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庭审理。张男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李女与张男离婚,张男承担儿子的扶养费每月350元人民币。加拿大温哥华的法院也审理了张男提起的离婚诉讼,李女未到庭,法院判决张男与李女离婚。 (1)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受理,在此情况下,位于我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我国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2)我国法院审理时,应适用何国的法律?(3)我国法院判决后,我国能否承认加拿大的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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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试述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及职能。

我国立法对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选择采用了()

A. 区别制
B. 同一制
C. 遗产所在地法
D. 法院地法

简答题 简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观点。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A. 要求交付替代物
B. 请求损害赔偿
C. 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D. 要求减少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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