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请分析:(1)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2)如何理解“明显不合理的低价”?(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多久?
下列科学家中,对揭示蛋白质螺旋结构做出显著贡献的是()
A. D.E.Atkinson
B. J.B.Sumner
C. H.A.Krobs
D. L.C.Pauking
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乙并实际交付,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后乙在开车时闯红灯将丙撞伤。对于丙的损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
A. 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B. 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C. 由甲、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由甲、乙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下列关于宣告死亡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一般情况下,宣告死亡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B.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应当宣告失踪
C. 宣告死亡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宣告,一般情况下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的公告期间为1年
D.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