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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股份10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丙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000股股票,但是转让给王某之前,王某辞职了,丙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股股票。 在经营过程中,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中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周某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为什么本题中丙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何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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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组: 患者,45岁男性,间歇性肉眼血尿3月余, IVP见左肾盂内有不规则充盈缺损,膀胱镜检见左侧输尿管口喷血。 患者术后1年,出现胸痛咳嗽,查胸片提示肺内散在小结节,应考虑

A. 肺炎
B. 肺结核
C. 肺癌
D. 肾癌肺转移
E. 以上均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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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 (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赵某,女,29岁,系某市民政局财务处出纳员。2002年初,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建设银行发行建设某市的奖券,每张30元,5年还本。中一等奖者奖给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中二等奖奖给二室一厅的住房地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购头,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也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前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 该民政局代职工购买了一部分奖券,后因部分职工有意见,财务处在开奖前,从不愿购买奖券的职工手中将奖券收上来,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但在开奖的前一天,财务处没有将奖券登记封存。2002年3月17日中奖号码公布,赵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号码是336637。赵某乘人不注意,用30元将这张中一等奖的奖券偷换出来。这张奖券是从某一不愿购买的职工手中收上来的。很快,全单位职工都知道本单位买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可在赵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局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赵谈话。开始,赵矢口否认,拒不坦露真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才于3月27日将那张奖券交了出来。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赵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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