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09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 问题: 年逾七旬的甲因向两个儿子乙、丙索要赡养费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生活相当困难,并且身患重疾急需医治,遂裁定乙、丙两人先分别给付甲生活费和医疗费5000元。该裁定作出后,乙表示不同意,人民法院告知乙此裁定乃终局裁定,不得上诉,只能立即执行。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处乙、丙每人每月各负担甲生活费1000元,丙以自己下岗为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为保障甲的生活不受影响,在案件审结前裁定乙、丙两人分别先给付800元。 问题:人民法院的哪些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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