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胡某、许某、赖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制造公司,胡某以一辆货车作为实物出资,作价20万元,许某以一小间房屋作为实物出资,作价50万元,赖某以货币出资30万元。但是胡某的货车、许某的房屋虽已交付公司使用,但均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2013年8月,公司因发展业务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农村信用社借款5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信用社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许某与该制造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1)法院能否支持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为什么?(2)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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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的管轄法 院只能是()
A. 中级人民法院
B. 高级人民法院
C. 最高人民法院院
D.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中国公民贾某长期居住在甲国,后在乙国旅行时意外死亡。其生前在甲国遗留有价值l00万美元的房产一处,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l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贾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A. 中国法
B. 甲国法
C. 乙国法
D. 丙国法
下列人员在我国领土范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中,适用《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是()
A. 澳大利亚驻中国大使
B. 德德国总理
C. 美国国特使
D. 日本公民桥本太郎
E. 英国公民危姆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