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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男,30岁,无业。198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检察机关以脱逃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被投入劳动改造管教队服刑后,张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而产生脱逃恶念。1980年9月6日下午,张某利用在监外工地单独劳动又无人看管的机会脱逃。脱逃后,张某化名方某,先后在海南省各地打工、谋生。其间,张某与女青年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1992年1月底,张某携全家回到某村老家,向当地村干部交代了自己脱逃经过,并于同年2月24日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脱逃在外期间共计11年5个月18天。同年8月24日,劳动改造管教队派员将张某押回归案。
问:张某脱逃11年之久,是否超出追诉时效?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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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1974年7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刷10元面值的人民币101张。同年8月3日晚,康某在某商店里用伪造

被告人甲,1989年9月盗窃财物500元;1994年6月15日甲入户盗窃彩电一台,价值2500元;1998年1月16日因抢劫罪被抓获。
问:对于甲1989年9月所犯盗窃罪是否应当追诉?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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