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庞漓母者,赵氏之女也,字娥。父为同县人所杀,而娥兄弟三人,时俱病物故,仇乃喜而自贺,以为莫己报也。娥阴怀感愤,乃潜备刀兵,常帷车以候仇家。十余年不能得。后遇于都亭,刺杀之。因诣县自首。日:“父仇已报,请就刑戮。”禄福长尹嘉义之,解印绶欲与俱亡。娥不肯去。日:“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后遇赦得免。州郡表其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后汉书•列女传》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1)赵娥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汉律,对此行为应当如何处理?(2)赵娥报仇后到县衙自首。汉承秦制,秦朝关于自首的规定如何?唐朝又是如何对自首加以完善的?(3)该案反映出中国古代怎样的礼法关系?
常言道:“不知者,不为罪。”请结合我国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理论加以辨析。
我国《刑法》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本条的罪状形式是()。
A. 空白罪状
B. 简单罪状
C. 引证罪状
D. 叙明罪状
甲将电脑交给乙保管。丙得知后,诱使乙将电脑低价卖给了自己。后电脑被丙遗失,被丁拾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人是()。
A. 甲
B. 乙
C. 丙
D.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