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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经法定程序将名字改为与知名作家相同的“王乙”,并在其创作的小说上署名“王乙”以增加销量。作家王乙将王甲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公民虽享有姓名权,但被告署名的方式误导了读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姓名权属于应然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B.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填补规则漏洞
C. 姓名权是相对权
D. 作为本案裁判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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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就其继承的的一处私有房产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乙一次性付给甲20万元。甲在该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属于()

A. 原有权利
B. 补救权利
C. 基本权利
D. 第二性权利

李某欲购私家车,遂用自己的8万元积蓄和借朋友王某的2万元购买汽车一辆自用。某日,李某驾车出游,在正常行驶中被驾车闯红灯的张某将车灯撞坏。就此,下列选项中错误的说法是()

A. 李某就自己名下的汽车享有绝对权利、对世权利
B. 李某偿还所欠王某款项的义务,属于相对义务
C. 李某向张某索赔的权利,属于相对权利、对人权利
D. 张某因撞坏李某汽车而对李某负有第一性义务

法律谚语:“平等者之间不存在支配权。”关于这句话,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平等的社会只存在平等主体的权利,不存在义务;不平等的社会只存在不平等的义务,不存在权利
B. 在古代法律中,支配权仅指财产上的权利
C. 平等的社会不承认绝对的人身依附关系,法律禁止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奴役
D. 从法理上讲,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存在相互的支配,他们的自由也不受法律限制

法律格言云:“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但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对此,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 在法律中允许有内容本身不确定,而是可以援引其他相关内容规定的规范
B. 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C. 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D. 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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