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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杭州某集团公司与甲国某投资公司(在中国无住所)于2001年9月在杭州签订了一份合资企业合同。不久,投资公司又与我国某银行在杭州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约定由投资公司向该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在杭州的投资,并约定贷款合同根据甲国法律进行解释。投资公司分数次从该银行提取该笔贷款,但未按合同约定用于合营项目。该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数次催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03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投资公司,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但是投资公司认为,贷款协议约定由甲国法律进行解释,等于约定由甲国法院管辖,据此提出管辖异议。 (1)甲国投资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如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该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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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在确定当事人营业所时,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所的,应()

A. 任选其中一个营业所为营业所
B. 用当事人的国籍取代营业所
C. 用住所取代营业所
D. 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营业所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这是一条()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下面哪一项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行为?()

A. 邮寄送达
B. 领事送达
C. 委托中央机关送达
D. 特派员取证

在国际私法上,受法定继承准据法支配的是()

A. 遗嘱撤销
B. 遗嘱方式
C. 遗嘱解释
D. 遗嘱实质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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