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在江西首例防“非典”行政案中,原告金键康系一下岗工人,其经被告江西省弋阳县林业局批准,取得了许可证,购进种苗果子狸31只,价值49400元。2004年1月8日,江西省卫生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果子狸的管理。1月15日,弋阳县卫生局以弋卫食监字[2004]第007号向原告养殖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同月19日,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组成联合执法人员,到金键康的养殖场作了政策宣传后对金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事后,县林业局和旭光乡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意见,分别答应补偿金1.5万元损失。金键康因补偿过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弋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原告金键康驯养的果子狸实施监管并无不当,但对果子狸进行宰杀和销毁,超过了省、市各部门对果子狸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确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宰杀金键康饲养的果子狸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弋阳县林业局、县卫生防疫站、县卫生局和弋阳县旭光乡政府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答题要求: (1)运用你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相关的社会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请运用行政法有关理论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查看答案
搜索结果不匹配?点我反馈
更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