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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哪些病历内容患者可以复印和复印的注意事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
答: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部分的病历属于封存内容以及封存的注意事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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