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以商业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股东出资建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25万元,首次出资额为4万元。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由王某兼任该公司的监事。王某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A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本人从外地购入的服装。后该批服装因数量过多而积压,使公司遭受很大损失。公司董事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问:
(1)A公司对王某的任命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3)王某和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王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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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甲、乙、丙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为“长城汽车修理部”,由王某、甲、乙各出资1万元,丙是有限合伙人,其以提供技术入伙,与王某、甲、乙三人平均分配盈余。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王某、甲和乙共同订立书面协议。请问:该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期间哪些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哪些不符合?
某电器销售公司甲与某电视机厂乙因货款纠纷而产生隔阂,甲不再经销乙的产品,当客户询问甲的营业员是否有乙厂的电视机时,营业人员故意说:“乙厂电视机质量不好,价格又贵,所以我们不再卖他们的产品了。”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问:
(1)本案被告向原告发出的传真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2)原告回复被告的传真和发运钢材的行为是要约,为什么?
(3)本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