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短文,回答问题。 我就职的第一家公司是一家美资公司。员工餐厅位于办公楼的三楼。某天晚上我加班到近十点钟,离开时发现整个办公楼里只剩下我,但走廊的灯全都亮着,多浪费呀,我心里想着,不仅关了一楼走廊的灯,还爬上二楼三楼,把灯全关了。 第二天早会上,外籍经理说:“昨天是哪位员工最后一个离开的办公楼感谢他为公司节约考虑熄灭了所有的灯。但是,从安全的角度,我们要让所有走廊通宵明亮,因为夜班员工可能要到三楼进餐,黑暗的楼道容易摔跤。我们付出的是有限的电费,但避免了潜在的伤害。” 我就职的第二家公司是一家英资公司。负责安全的经理给新员工的安全培训中说:“一旦发生火灾,公司不需要你们去救火或者去抢救公司财产。员工是公司最宝贵的财产,人的生命最宝贵。你们要做的是保证自身的安全,迅速撤离,在确保自身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拨打119火警电话,请专业人员来灭火。” 到底什么是最重要的 我不禁联想到20世纪80年代讨论的大学生张华为救落入粪池的老大爷而牺牲,以及前些天报道的中学生为抢救落水同学,自己再也没有上来的事情。 我想说,我们应该从小就教育下一代,好好爱惜生命,不要教育或诱导他们不管自身条件,不计客观效果,盲目舍己救人。对生命的珍视和爱护程度体现着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让他们在救人时,能够客观权衡。西方国家从来没有过这样舍己救人舍生抢救国家财产的教育和舆论导向,他们受到的都是生命至上的人本主义教育。但我在国外绝少看到危难或交通事故时有人袖手旁观,遇到紧急情况总有很多自发自觉的救助者,从他们身上我看到的是人性的光辉。但从我们这些懵懵懂懂跳下河去再也没有上来的孩子身上,我感觉到的只是痛惜和痛心。 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是我们这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责任。 (一冰《经历“以人为本”》) 作者受到外籍经理批评的原因是:
A. 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
B. 不该加班到晚上十点。
C. 不该把楼道的灯关掉。
D. 夜班员工无法去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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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10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砍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仍致其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作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9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 问题: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阅读下面短文,回答问题。 随着人类使用有机燃料的数量逐步增加,排入大气中的温室气体也越来越多。这些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水蒸气、臭氧、氟利昂等。有关资料显示,最近35年间.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了32.3%。目前,全世界仍在以每年220亿立方米的速度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最近35年间,地球的平均气温达到15.3摄氏度,比工业化以前提高了0.7摄氏度。这一趋势不改变,人类的生存将面临严重威胁。 俄罗斯一些科学家在温室气体的利用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他们认为,人类可以在燃烧产生的气体中分离出二氧化碳,把它用于生态上无害、经济上高效的生产工艺流程。比如用于食品、制冷工业,用来生产尿素、甲醇、碱、苛性钾等化工产品,可在冶金工业中充当金属的保护层,还可用于制造灭火剂。 俄罗斯科学家研究出一种应用干热电站的高效燃烧新工艺。这种新工艺的应用可以避免大量的废气尤其是温室气体排入大气,同时可从废气中得到浓度高达95%的工业用二氧化碳。提取这种二氧化碳所需的成本比常规方法大大减小。 另外,俄罗斯科学家还发明了一种将二氧化碳用于石油开采的新工艺。这种工艺是将石油开采中产生的伴生气体充分燃烧,可将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压入油层,增加油层的压力。 目前,这两种利用温室气体的工艺已经通过专家鉴定,并已开始在俄罗斯全国推广应用。 (佚名《温室气体利用与研究》) 从第一段看,不属于“这一趋势”范围的一项是:
A. 人类使用有机燃料的数量增加。
B. 大气层中的温室气体越来越多。
C. 地球的平均气温越来越高。
D. 大气层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
请将下列程序的空白处补充完整。 Importjava.awt.*; PublicclassEll_4 Publicstaticvoidmain(Stringargs[]) Framef=newFrame(“BorderLayout”); fiadd(“North”,newbuRon(“North”)); f.add(“East”,newbutton(“East”)); f.add(“West”,newbutton(“West”)); f.add(“South”,tf); f.setSize(200,200) fipack(); fisetVisible(true);
案情: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系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键”,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其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键(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楚某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楚某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 问题: 楚某由于被治安民警王某和向某殴打,身体多处淤伤无法正常工作,他可否要求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