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公司2012年12月1日,与某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标的物:塑钢机。(2)起租日:2013年1月1日。(3)租赁期: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36个月。(4)租金支付:自租赁开始13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5)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某企业负担。(6)机器在201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8)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寿命为5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9)租赁期届满时,某制造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此外,假设该项租赁资产不需安装。某制造公司2012年12月20日因租赁交易向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2013年1月1日,某制造公司确定该塑钢机入账价值为()元。
A. 900100
B. 715116.6
C. 700000
D. 7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