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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 2003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 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 2003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 2003年9月,公司一供货商多次上门催要逾期货款,经公司董事长胡某同意,会计科长让出纳员开出一张35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供货商。供货商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以长河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35万元为由予以退票。 (4) 2003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5) 2004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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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对
B.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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