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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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
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要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的,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