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黄麻纺织厂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1996年1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的账面资产略大于其负债。在此之前,于 1996年8月,该黄麻纺织厂通过工商部门成立了一家麻制品厂,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该黄麻纺织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其资产2 234.19万元和债务2 099.38万元划拨给这家麻制品厂。另外,在清算过程中还发现该黄麻纺织厂使用的土地总面积 178.73亩,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本企业所处的市不是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法院应不应该受理此破产案件。 ____
A. 应该,因为该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B. 应该,因为是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
C. 不应该,因为该企业的账面资产略大于其负债
D. 不应该,因为债权人没有申请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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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认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____
A. 对
B. 错
一审原告——南京太极客运公司起诉声称:我公司隶属于南京太极电子公司,被告南京市民政局作为我公司的主管局派工作组到我公司行使经理职权,阻挠法定代表人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阻止我公司正常的企业年检,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和“通知”,判决被告停止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行为。被告——南京市民政局辩称:原告是我局以南京太极电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20张出租客运经营许可证是南京市政府为扶持民政企业无偿划拨给我局,我局拨给原告经营的。因此,我局是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我局有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解聘、委任、招聘厂长;根据原告的章程,我局亦有权任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底南京太极电子公司与原告之间矛盾突出,为制止混乱状态,维护原告的正常经营,我局采取了派驻工作组等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原告于1998年4月22日起诉,我局9号文件1月9日下发,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南京市民政局宁民办(1998)9号文件的决定和宁民办(1998)075号文件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南京市民政局上诉称: (1)太极客运公司是由南京市民政局实际投资并向南京市政府申请了20张出租车营运证以后开办的,太极电子公司是虚设的出资人; (2)按照太极客运公司的章程规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诉人任免,太极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满后,上诉人派临时工作组负责被上诉人的经营管理,是主管部门的正常职责范围,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的判决____。
A.正确,因为南京市民政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B,不完全正确,虽然南京市民政局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应予以撤销
C.错误,因为南京市民政局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不能撤销
D.错误,因为南京市民政局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主管部门作为投资者对企业的正当的管理行为
某黄麻纺织厂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1996年1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企业的账面资产略大于其负债。在此之前,于 1996年8月,该黄麻纺织厂通过工商部门成立了一家麻制品厂,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该黄麻纺织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其资产2 234.19万元和债务2 099.38万元划拨给这家麻制品厂。另外,在清算过程中还发现该黄麻纺织厂使用的土地总面积 178.73亩,都是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成立了清算组。 (本企业所处的市不是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 对于该麻制品厂的资产,法院应当____。
A. 依法追回
B. 并人破产财产
C. 维持现状
D. 注销该企业
一审原告——南京太极客运公司起诉声称:我公司隶属于南京太极电子公司,被告南京市民政局作为我公司的主管局派工作组到我公司行使经理职权,阻挠法定代表人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阻止我公司正常的企业年检,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和“通知”,判决被告停止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行为。被告——南京市民政局辩称:原告是我局以南京太极电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20张出租客运经营许可证是南京市政府为扶持民政企业无偿划拨给我局,我局拨给原告经营的。因此,我局是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我局有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解聘、委任、招聘厂长;根据原告的章程,我局亦有权任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底南京太极电子公司与原告之间矛盾突出,为制止混乱状态,维护原告的正常经营,我局采取了派驻工作组等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原告于1998年4月22日起诉,我局9号文件1月9日下发,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南京市民政局宁民办(1998)9号文件的决定和宁民办(1998)075号文件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南京市民政局上诉称: (1)太极客运公司是由南京市民政局实际投资并向南京市政府申请了20张出租车营运证以后开办的,太极电子公司是虚设的出资人; (2)按照太极客运公司的章程规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诉人任免,太极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满后,上诉人派临时工作组负责被上诉人的经营管理,是主管部门的正常职责范围,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太极客运公司的性质属于____。
A.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B. 集体企业
C. 私营企业
D. 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