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李某因强奸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后因其服刑期间表现良好,2006年5月被假释。2008年3月的一天,李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多元)但未被发现。2011年4月,李某因抢劫他人财物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对李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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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 楚某如何要求行政赔偿公安分局应按何赔偿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法院对于行政赔偿可否进行调解
甲校新建了一所学生宿舍,需要购买桌椅等家具,便在报纸上登载了招标公告,A公司看到后将投标书发给甲学校。经过学校开标、评标,最后评标委员会确定了A公司中标,并向A公司发送了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载明:A公司于4月30日前来学校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及早生产货物,以防到时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的家具。A公司是一家贸易公司,为了提前准备这批家具便于4月6日向八方家具厂发出了传真,载明了自己要购买的家具种类、数量、质量、价款要求,并要求其八方家具厂在4月9日之前告知自己是否能接受该条件。八方家具厂于4月7日发出电报称:“同意你公司的订货条件,我厂尽快安排生产。”由于投递员的失误,该电报与4月10日才到达。此期间,八方家具厂的经理张某乘长途汽车出差,在车上被小偷用刀扎伤,无法管理公司的生产,于是便和九龙家具厂商议由其代自己生产这批货物,九龙家具厂同意,八方家具厂将该消息通知A公司,A公司不同意安排。于是A公司由于4月12日向B、C两家家具厂发出传真,载明所需家具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款,B厂接受到传真后于4月12日向A公司去电称可以接受该条件,于是A公司便于4月13日向C厂去电称撤销之前所发的传真,但C厂已于4月12日发出接受其购买条件的传真。4月20日,A公司从B厂购进一批家具送到了甲学校,甲学校接受了该批货物后,发现市场上卖的家具价格更便宜,便要求A公司将送来的家具拉走,并声称双方还未签订合同,所以A公司4月30日也不必过来签订合同了。 针对八方家具厂将其生产任务转给九龙家具厂的行为,A公司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楚某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6年4月25日,楚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26日晚9时许,楚某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李某。楚某主动与李某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李某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后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楚某化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王某、向某发生口角。王某、向某对楚某进行了殴打,造成楚某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楚某)“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送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楚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并要求行政赔偿。 如果龙湾区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又发现楚某嫖宿的李某未满14周岁,龙湾分局应如何处理如果不如此处理,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05年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民盟中央提交了一份题为“关于修改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的提案,提案涉及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其中指出:“对于生活有实际困难、无过错的‘二奶’的财产权,可以考虑给予适当保障,但相应的配套举措一定要健全,如界定‘无过错’的范畴、如何取证、不同情况下获得财产的比例等。”消息传出后,舆论哗然。有人认为,一夫一妻制是文明社会的要求,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绝对不能保障“二奶”的财产权,假如法律承认了“二奶”的财产权,就等于承认了“二奶”的合理性,最终的结果是导致包“二奶”这种丑恶现象越来越多。有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如果女方纯属是在被男方欺骗等无过错的情况下而成了“二奶”,并且由此带来无力抚养孩子、生活困难等情况,应当另作别论,因为这种情况,无过错“二奶”也是受害者。而据民盟中央主任介绍,这个提案在其内部也是争议挺大的。 [问题]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