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邹某,某市百货大楼营业员。2008年5月19日,邹某到钟某开办的饭店用餐,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3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件若干。钟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邹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钟某拒不交出。无奈,邹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邹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钟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内邹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就其目睹被告人钟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 20日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钟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钟某。1个月后,钟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钟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钟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某提出查询钟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钟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邹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1.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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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韩某创作的纪实小说《百家村的村支书》,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吴申(以吴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小说月报》杂志发表后,吴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吴甲起诉韩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吴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吴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吴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吴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韩某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韩某和吴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韩某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万元,并在《小说月报》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吴乙、韩某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韩某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1.吴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91~93题共用题干) 男性,55岁。1年来发作性心前区疼痛,每于劳累或生气时发作,向咽部放射,持续数分钟,可自行缓解。2周来发作较前频繁,未认真治疗。2小时前开始疼痛剧烈,部位同前,向左下颌放射,不能缓解。伴憋闷、出汗来急诊。 如x线片示右胫骨上段有死腔及大块死骨,包壳形成完整,治疗是
A. 病灶清除肌瓣填塞术
B. 死骨摘除窦道切除术
C. 窦道分泌物作细菌培养及敏感试验,选用合适的抗生素
D. 右下肢长腿石膏固定,继续换药
2007年9月30日,甲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人民法院经初步查实:甲公司系上市公司,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亏损,公司股票已于2007年5月25日被暂停上市;截至2007年9月30日,甲的资产总额为23.97亿元,负债总额42.24亿元,资产负债率达176.22%,明显丧失清偿能力。2007年10月10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07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召开甲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了会议,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席了会议。会议讨论了若干事项: (1)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重整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乙公司无权提出重整申请。 (2)债权人乙公司提出,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多年,双方业务约定2005年刚刚解除,丙会计师事务所与甲公司有利害关系,请求债权人会议通过决议更换管理人。 (3)债权人丁公司提出,对重整没有异议,但是要求债务人不得在重整期间为任何新的借款设定担保。 (4)第一大股东A公司提出,为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将承担更大的义务,为甲公司注入新的优质资产,但是要求如甲公司在重整期间获利超过500万元,应向股东作一定程度的收益分配。 会议分组对甲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有担保债权人组先后两次表决未能通过决议,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该重整计划,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了对有担保的债权延期行使优先受偿权将按法律规定支付合理利息,该规定使得该组债权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可以得到公平补偿,因此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证交所2007年5月25日暂停甲公司上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经重整2007年仍不能恢复盈利能力,证交所有权作出何种决定 (2)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如果乙公司所述属实,丙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案中是否有利害关系说明理由。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决议更换管理人说明理由。 (4)丁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5)第一大股东A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6)债权人会议应当采用何种议决规则通过重整计划 (7)人民法院在债权人未能通过的情况下,批准了重整计划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