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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综合性商业楼施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共有七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其中通过资格预审的A公司,在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后,对原基础设计方案有疑问,要求单独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后,A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计划工期很难实现,若要保证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同时,合同条款中还有对拖延工期进行罚款的条文,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款3000元。此外,A公司还发现原基础设计结构方案中采用钢筋混凝土整板基础过于保守,因此,该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计划工期难以实现,并且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2个月)编制了施工进度计划,同时据此向招标人报价。此外,还建议将原钢筋混凝土整板基础改为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而且可降低原基础造价约15%。 A公司拟派的项目经理是王某,他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签上本人姓名并加盖A公司公章,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半小时,王某又派该公司新分配来的实习生小张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主要内容是声明将原报价降低2%。但是,招标单位负责接收投标文件的工作人员拒收A公司的补充资料,理由是必须由在投标文件上签字的王某本人来送。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也来到现场,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和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 招标人组织A公司单独进行现场踏勘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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