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释下列文字的含义,并运用中国法制史知识进行分析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罪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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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犯私罪者,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若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流同比徒四年。”“诸以官当徒者,罪轻不尽其官,留官收赎;官少不尽其罪,余罪收赎。” 问题: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一规定在适用时有何例外为什么 (4)唐律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1)这段文字反映了唐律的什么原则其历史渊源是什么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3)这一规定在适用时有何意义
材料一:《唐律疏议·杂律》:“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赔)偿。”材料二:《唐杂令》:“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又不得回利为本。诸以粟麦出举,还为粟麦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生利,又不得回利为本。”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材料二,为保护借贷契约债务人的权利,唐朝法律确立了哪些规则
材料一:《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材料二:《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