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和全球协调人在拟订发行与上市方案时,通常应明确拟采取的发行方式、上市地的选择、国际配公开募股的比例、拟进行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地区、不同地区国际分销或配售的基本份额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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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修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及所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发行人运行不足3年的,应披露设立前利润表编制的会计主体及确定方法;存在剥离调整的,还应披露剥离调整的原则、方法和具体剥离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