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秦某与叶某均为某单位业务员。二人因业务竞争产生口角冲突,秦某怀恨在心,一直想伺机报复。 2001年4月10日,秦某趁叶某上洗手间时偷偷复制了一份叶某储存在电脑中加有秘密保护的新开发的客户名单,并且交给了同行另一单位的业务员王某使用,造成叶某可得佣金损失达50万多元。但不久后叶某又开发出新的业务,获利甚丰。秦某恨由心生,决定要将叶某痛打一顿以解心头之恨。秦某了解叶某乃性急易怒之人,因而设计激怒叶某,让叶某先动手打人,他自己再予以还击。同年6月2日晚8点许,秦某发现叶某一人在单位加班而没有其他人在场,于是决定实施计划。秦某故意将其偷客户名单一事告诉叶某,并刻意将其惹怒。叶某果然于盛怒之下动手打了秦某一拳。秦某于是趁机还击,二人大动拳脚,激烈难分。这时,叶某忽然拿起办公桌上的裁纸刀,刺伤了秦某的大腿,并且还继续朝秦某乱刺,秦某急忙躲闪。秦某发现叶某的状况不对劲,遂想逃走,但叶某狂乱追击秦某。在追到大门时,单位保洁员杨某刚好出现,秦某趁机闪到杨某身后,叶某刺来的裁纸刀正好扎到了杨某的手臂上,造成杨某受轻伤。
问: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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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否应承担B公司的破产责任?

案例分析题
第30小题,1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998年6月17日晚12时30分左右,武强县北代乡葛沙洼村葛存彪(别名三彪)同本村朱大娃酒后到本村吴建群小卖部,砸门踹墙将吴建群叫起,葛,朱二人要了一瓶白酒和一袋炸虾,在吴建群家喝起酒来。在喝酒过程中,葛存彪要强买吴的摩托车,吴未答应,葛存彪即上前打了吴几巴掌。接着,葛又用手将柜台玻璃砸坏,并拿起盘子向吴投去,将吴的头部打破。葛又抄起一瓶啤酒向吴砸去,被同去的朱大娃拦住,啤酒摔了一地。此时,吴的妻子杨某出来劝阻,葛不但不听,反而对杨某非礼。当杨某躲入里屋后,葛即追至里屋,在杨某身上乱摸,吴见状上前阻拦并将葛拽开时,葛撞到墙上,恼羞成怒,随手拿起一把剪刀,扎伤吴的腿部,吴跑出院外,葛拿着剪刀追上,并说“今天我给你放了血”。葛,吴二人在门外打在一起,吴为抢夺葛的剪刀,用尽全身力气,与葛滚打到院外台子下,吴的左手无名指,小拇指及右手掌多处被剪刀所伤,后终将剪刀夺下,吴在葛存彪身上乱扎数刀,后吴建群于18日凌晨3时12分向公安局通过电话报案自首。审讯中,吴建群对所犯事实全部供认。
问题:对吴建群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画出该工程的监理模式图。这种监理模式对监理单位有什么要求?说明理由。

某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市办公室于2005年5月16日委托A公司对市委闲置土地进行定向商品住宅开发,建商住楼65套,总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A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7月16日委托B公司对该工程施工进行招标。同日,B公司向C公司、D公司、E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载明:建设地点在市八一路6号,建设规模为10400平方米,发包方式为总价包干,投标保证金35万元,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于2005年7月20日上午9:00时召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05年8月6日上午9:30分,……等。7月20日,B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三个投标人的资信进行了实地考察与确认,书面通知三个投标人更改最高限价,电话通知D公司加盖原中标工程执行情况的证明公章。8月6日上午9:30分前,三个投标人均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会议按时举行。
上午10时许,B公司对三投标人的资信情况进行确认并公布:C公司为9.26分,D公司为31.61分,E公司为32.84分。上午11时许,评标委员会认定D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某个资信证明文件上仅有个人签字,未盖单位公章,应为无效。对其资信状况得分予以扣减,将D公司的资信得分由31.61分更改为30.55分。评标结束后,B公司宣布:C公司最后得分78.62分,D公司最后得分78.12分,E公司最后得分77.86分。C公司为中标人。
当日下午,D公司向市招标办投诉。市招标办于同月16日作出市建招[2005]19号《行政处理书》,确认B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合法。D公司于收到《行政处理书》当日向地区招标办提出投诉。地区招标办于9月6日作出地建招标发[2006]8号《行政处理书》,维持了市招标办意见。D公司于9月6日、收到地区招标办《行政处理书》当日,向省招标办提出复审申请。9月6日,A公司与C公司经反复商讨,抢在复审决定下达之前,由A公司向C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市招标办未在该中标通知书上签章。9月24日,省招标办作出省建招发[2005]26号《行政处理决定》,将地区招标办地建招标发[2006]8号《行政处理书》撤销,认定D公司在市委商住楼工程投标中资信分有效。
法院认为:
(1)C公司与A公司、B公司在市商住楼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所形成的招标投标关系,属民事活动范畴,应受我国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及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调整;
(2)C公司所持中标通知书未经市招标办核准签章,不符合建设部建监[1996]57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3)省招标办是省建设厅依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设立的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作出的关于市商住楼工程招标问题的处理决定,符合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建招发2000]0241号《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下称投诉法)的规定,但不能因此确认D公司为中标人;A公司及B公司应依据该决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确定中标人;
(4)C公司关于确认中标通知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基于此,C公司以未产生法律效力的中标通知书提出的由A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问题]
是否同意法院的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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