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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是一家生产、销售、安装防盗门的企业。2012年2月份该企业与天津的一家企业签订合同销售自行生产的防盗门,合同规定防盗门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由该企业负责安装,安装费用为10万元。2012年2月25日该企业发出货物,并收到全部款项127万元,2012年2月28日进行了防盗门的安装。2012年3月该企业由北京市迁至天津市。问题: 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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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程师林某2011年取得如下收入: 将位于市区的一处住房出租,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4000元,8月发生修缮费1200元。林某认为8月应纳的个税=(4000-800-1200)×20%=400(元)

兴隆商场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家大型商场,2011年3月份A、B两家公司的货物进入商场销售,商场与A公司约定,商场提供促销、宣传等服务,商场每月收取A公司10000元的服务费;商场与B公司约定,每月按照B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为商场提取10%的收入。2011年4月,A公司向商场支付10000元服务费,B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为100000元,兴隆商场提取10000元的收入。问题: 根据税后利润,从商场的角度看,哪种方式更为有利?

2011年6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80万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问: 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兴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 2008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0000平方米,合同记载总价款20000万元,将其中的3000平方米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给某工业企业。(1)剩余的17000平方米于2008年2月-2011年2月开发“碧水港湾”住宅项目,并规定2008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09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3)2010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5)2010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m2,截止2010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m2,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m2房屋未销售。(6)2010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碧水港湾”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7)2011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m2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简要说明该企业转让未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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