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2007年3月6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合同规定,如果乙公司没有将商品售出,可将商品退回甲公司,商品成本800万元,协议价为不含增值税额1000万元,商品已发出。2007年6月8日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万元,增值税为40.80万元,同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代销商品的20%,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2007年6月28日收到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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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甲公司与购货方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售价1000万元,从销售当年末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等额支付。现销方式下,该套设备售价800万元。该套设备生产成本700万元。假设税法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在合同规定收款日确认纳税义务。
要求:作出甲公司销售该商品的会计处理。已知折现率=7.93%,假设不考虑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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