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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某民营公司司机王某开车带着总经理刘某及会计张某出去办事。途经某银行分理处时,刘某说借用王某的身份证用一下,但未说明作何用途。随后,刘某与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该分理处存人30万元钱,该钱是公司刚收到的一笔货款。王某估计刘某与张某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存钱了,便打算通过挂失方法将该钱取走。一周后,王某来到该分理处,称自己11月 5日在该行存钱的存单丢了,要求挂失。银行在验证了王某的身份证后,便依规定将该存单挂失。其后,王某将这30万元钱取走。同年12月20日,公司会计张某去银行取钱时,发现钱已被王某挂失取走,便与公司总经理刘某一起要求王某退钱,但遭到王某拒绝。于是张某代表公司去公安机关报案。
问:对该案如何定性,主要有四种意见: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不构成犯罪。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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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冯某是某村的一名村民小组组长。1994年,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了该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按政策规定向该村民小组支付了征地补偿费50余万元,该补偿费用于被占土地村民的生活补偿。1996年9月,冯某为他人说情所动,放弃原则,擅自决定将村民小组30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性经营活动,至今未能归还,造成经济损失近30万元。
问: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挪用本村民小组的土地征用补偿费30万元如何定性?

思考盗窃罪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论述“入户抢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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