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有()。 A.前一次发行的债券未募足的 B.已发行过转债的公司 C.对已发行的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D.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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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发行人的一般条件中涉及向公众人士招股的任何上市方法,发行人须于上市文件内载列有关发售期限的详情。 ()
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
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
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上市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上市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