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09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提供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请问: 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列‘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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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食品厂和另一市某商场签订了一份长期供货合同。最初的一段时间内,食品厂都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货物。但是后来由于受到外部的冲击,食品厂的效益下滑,同时由于机器设备老化,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质量下降。因此供给商场的产品多为次品,导致消费者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该商场的经济效益,给该商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大约15万元。商场多次与食品厂交涉,但是均未能就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商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且签署了仲裁协议。请回答: 如果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裁决后,食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太阳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在有偿取得某幅土地的使用权之后,由于资金困难,与月亮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合同,约定由双方共同投资并分享该开发项目的利润。但双方未实际履行。此后,环球公司就同一幅土地以更优惠的条件与太阳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三方之间由此发生纠纷。环球公司根据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裁决太阳公司继续履行。双方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自行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三名仲裁员中一名认为应当否定和解协议,一名认为应当制作调解书,首席仲裁员认为应当制作裁决书,最后按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了裁决书并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此后月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本公司与太阳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履行该合同。问题: 仲裁委员会制作裁决书在程序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2009年7月,石家庄市奥龙健身房与广州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09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奥龙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奥龙健身房担心广州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问: 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2009年8月6日,若森实业公司与实达贸易公司所属的实用性技术研究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由实用性技术研究所向若森实业公司提供充气沙发技术,若森实业公司在签约后,即向研究所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50万元,模具费4000元。在实施生产过程中,若森实业公司发现由于该项技术本身存在的缺陷,使得生产出的产品达不到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找研究所协商这个问题时,又发现研究所无法人资格,根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若森实业公司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实达贸易公司承担实体责任,返还服务费、模具费,并赔偿若森实业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实达贸易公司拒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仲裁机构最后裁决:实达贸易公司返还若森实业公司服务费50万元,模具费4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裁决生效后,若森实业公司持该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被执行人实达贸易公司以双方根本没有约定仲裁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根据实达贸易公司提供的原合同文本等证据,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在纠纷发生后,双方也未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据此依法撤销了该仲裁裁决。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向何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