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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证券市场满足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所要求的均衡状态,下表是证券A和证券B的收益率和p系数。计算证券市场线中的Rf,和Em。 期望收益率 β系数 证券A 6% 0.5 证券B 12% 1.5

A. Rf=5%
B. Em=9%
C. Rf=3%
D. E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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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 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甲乙夫妻是当地有名的富商,拥有多处房产,丙为做生意之便,同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下其中的一处房产,并办理了相应登记手续。其后数月,甲为解决资金短缺,向丁借款,并把该处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给了丁,双方也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而且双方还约定"如甲不能到期归还借款,该房产自动转归丁所有。"乙知道上述事宜,但未表示意见。 甲丁之间的"如甲不能到期归还借款,该房产自动转归丁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为继承父亲李大所遗留下的一栋房屋和家具发生纠纷。由于李一占据该房屋及家具不愿搬出或分割,李二与李三于是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一继承房屋的1/2,李二与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4,家具由三个人平分。李二和李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家具分割的判决,而将房屋部分改判为:李一、李二和李三各继承房屋的1/3。一个月后,死者李大的侄儿李六从东北出差回来,听说此事后,便向县人民法院出示了李大的书面遗嘱:"因侄儿李六对我尽了赡养义务,我死后他应与我的三个儿子李一、李二、李三同样分得一份遗产。"经查实,李大的遗嘱属实。县法院院长根据李六的请求,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再审建议,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重新进行了审理。 假设:本案重新依法定程序经过再审作出判决后,李一仍坚持占据房屋及家具,李二、李三、李六无奈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问:如果李二在执行程序中死亡且有合法继承人,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问题: 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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