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例三】
某建设单位与A市政工程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管涵总承包合同,管涵总长800m,A公司将工程全部分包给B工程公司(简称B公司),并提取了5%的管理费。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约定:(1)出现争议后通过仲裁解决;(2)B公司在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应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
B公司采用放坡开挖基槽再施工管涵的施工方法。施工期间A公司派驻现场安全员发现某段基槽土层松软,有失稳迹象,随即要求B公司在此段基槽及时设置板桩临时支撑,但B公司以工期紧及现有板桩长度较短为由,决定在开挖基槽2m深后再设置支撑,且加快基槽开挖施工进度,结果发生基槽局部坍塌,造成一名工人重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B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责令其停工。A公司随后向B公司下达了终止分包合同通知书,B公司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为由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
1.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反映出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什么具体问题?
2.B公司处理软弱土层基槽做法违反规范中的什么规定?
3.法院是否应当受理B公司的诉讼?为什么?
4.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法律依据。
5.该分包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针对已完成工作量应当如何结算?
6.发生事故后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合同总价的0.5%作为补偿?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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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盐厂本月外购液体盐2000吨,每吨含增值税价款为58.5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液体盐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该盐厂将全部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500吨并销售,每吨含增值税售价为468元。固体盐适用资源税税额为25元/吨。
要求:
(1)根据上述资料,简述资源税的相关规定。
(2)做出正确的会计分录。

某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偷税行为,稽查局立案后于2012年5月20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直接对该酒店的账簿及记账凭证进行了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该酒店1-4月份采取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150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县地税稽查局于5月28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提供纳税担保后,于5月31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于6月10日以该酒店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请问: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3)编制收到出售价款的会计分录;

要求:根据下列资料,编制每笔经济交易的正确会计分录并计算当期应纳流转税税额。
计算结果如有小数,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资料:山东省威海市大德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1月成立,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多种类型的摩托车,其存货采用实际价格核算,流转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采用分笔计提核算的方式,已经开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2012年5月31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523元。2012年6月企业发生的主要经济业务如下:
(1)6月8日,购进生产轮胎用橡胶一批,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已验收入库,货款未支付。
(2)6月l3日,将6月8日外购的橡胶全部发往东营市北宋镇西南村轮胎厂加工生产摩托车专用轮胎。于6月25日收回,企业准备用于继续生产摩托车,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22400元,对方已代收代缴轮胎的消费税。
(3)6月15日,从中国境内某国有机械制造厂购入摩托车刹车管检测设备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价款200000元,税额34000元,款项已付,供货方免费安装、调试完毕,已于6月25日交付使用。
(4)6月18日,将本单位生产车间的机床,从威海市运往烟台市厂家进行修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修理费2500元,税额425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一张,注明运费300元,装卸费120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5)6月19日,收到某公司退回摩托车一批,该批货物系2011年12月份售出,因不符合购货方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本月予以退回,货物已验收入库,根据收到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全部款项35100元已退,同日提交退还消费税申请,税务机关当月尚未批准退回消费税。
(6)6月20日,该企业将自产摩托车委托威海市商场代销,当期发出摩托车40辆,每辆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企业按照商场实际销售数量,每辆支付商场代销手续费100元。6月30日,。收到威海市商场代销清单,清单注明,销售摩托车10辆,且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本企业,本企业取得商场开具的手续费发票后,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对方。
(7)6月21日,销售本企业使用过的自建仓库一栋,账面原值150000元,累计折旧为120000元,售价70000元。
(8)6月21日,经主管国税局检查,发现2011年10月份购进的钢材用于单位职工宿舍的基建工程中,企业仅以账面金额100000元(不含税价格)结转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该宿舍尚未完工。另有2011年12月份采购生产用柴油50000元,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不符,相应税金8500元已于本年4月份抵扣,该批柴油尚未耗用。税务机关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月调账并于6月30日前补缴税款入库。(不考虑滞纳金、罚款)
(9)6月26日,销售三轮摩托车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累计注明不含税价款800000元,开具普通发票8份,累计含税金额70200元,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
(10)6月28日,生产领用上月购进的原用于销售的二轮摩托车45辆,用于改装为三轮摩托车销售,已知二轮摩托车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每辆不含税价格5000元。生产领用本月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轮胎的50%,用于生产三轮摩托车。
(11)6月30日,企业作出了相关流转税金的会计分录,并进行结转。取得的需要认证的抵扣凭证均通过了认证。
(本企业生产的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10%,轮胎消费税税率3%。该企业会计处理执行新会计准则,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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