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县国有电力公司的输电线被人盗割,造成经济损失数万元。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据他们交代,另有犯罪嫌疑人高某在逃。负责此案侦查的公安人员李某随后因工作调动进入县人民法院工作。县公安局认为应当逮捕高某,但由于其在逃,便通过本省媒体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后高某被缉拿归案。公安机关作出侦查终结的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聘请了辩护律师,王某被允许由现就职于某监狱工作的爷爷担任其辩护人。张某的辩护律师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时,被人民检察院拒绝,理由是只有在侦查阶段,律师才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无权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与此同时,电力公司也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县法院审理该案时,为了锻炼刚刚调入法院工作的新人,安排李某为合议庭组成人员。 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年,并判处3名被告人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宣判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对高某的量刑过轻,于是在抗诉期限内对高某的判决部分提出抗诉。高某、王某、张某及电力公司都没上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3名被告人的第二日,将被告人王某、张某交付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刑事部分量刑不当,对高某和王某的量刑过轻;而且附带民事部分认定的损失数额也有错误,于是改判高某有期徒刑9年,王某有期徒刑8年,3名被告人赔偿电力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问题:本案中哪些地方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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