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县在1998年县城改造时,位于县城临街一处房产,为县集体食堂所有,主管部门为县商贸办.食堂共有职工六人,负责人为王某且食堂一至为王某所经营,其他人并无参与县政府当时为加快改造速度,对此房产出台一项政策,谁投资谁受益王某随后自己对房屋进行拆除,并修建了二层12间房屋,经营使用至今现王某要求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有商贸办开具的证明信,并土地证已办理到王某名下。请问此房产能不能办理到王某名下,如果原房屋已登记,应如何办理?如果原房屋未登记,应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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