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月,甲贸易公司急需购买某钢铁厂生产的中型钢材(线材),正巧员工王某回家乡探亲,甲便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王某,让其代办。不久,王某用该空白合同书,与乙钢铁厂签订购买JJ10型线材的合同。王某将签好的合同书交给甲后,甲未表示异议。此后,乙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发货,甲在提货单上签字盖章,将货提走。在试用过程中,甲发现JJ10型线材不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是JJ9.5型线材)。甲遂将此批货物交给王某处理,并拒付货款。乙只好诉诸人民法院,要求甲给付货款、运费并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甲表示,该合同是王某自作主张确定的型号,是越权代理,且货已交付处理,甲概不负责。 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 如果乙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货,那么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B. 如果甲已提前从别处购得JJ9.5型线材,可以依实际情况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C. 合同履行前,王某与甲的法定代表人均调离该公司,合同即自动解除
D. 双方同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得再有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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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林大伟,男,32岁,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某镇营业所储蓄员。某县农业银行举办"888"有奖储蓄,公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5元,定期1年,发行一组20万户,总金额 100万元,共设四类奖2221个,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1万元。1月12日,被告人林大伟在该县银行存款并代表营业所领取2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摊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 2000元的奖券。3月12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李某某,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1.5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林大伟再承担1.5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诉林大伟,奖券必须在3月15日抽奖前发放完。3月14日,林大伟已售出11200元奖券,尚有5800元奖券未售出。3月11上午8时,林大伟到镇供销社推销了5000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3月14日。当时林大伟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9时许,林大伟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林大伟将含有特等奖的800元奖券留下,将另外5000元奖券送给供销社。4月3日,林大伟找到其好友刘某某到县银行兑现奖金1万元,占为已有。 问题: 假设林大伟在3月14日把5800元奖券都售给了镇供销社,而发生本案中的最后情形,那么,对林某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案情:被告人林大伟,男,32岁,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某镇营业所储蓄员。某县农业银行举办"888"有奖储蓄,公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5元,定期1年,发行一组20万户,总金额 100万元,共设四类奖2221个,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1万元。1月12日,被告人林大伟在该县银行存款并代表营业所领取2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摊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 2000元的奖券。3月12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李某某,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1.5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林大伟再承担1.5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诉林大伟,奖券必须在3月15日抽奖前发放完。3月14日,林大伟已售出11200元奖券,尚有5800元奖券未售出。3月11上午8时,林大伟到镇供销社推销了5000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3月14日。当时林大伟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9时许,林大伟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林大伟将含有特等奖的800元奖券留下,将另外5000元奖券送给供销社。4月3日,林大伟找到其好友刘某某到县银行兑现奖金1万元,占为已有。 问题: 林大伟获得的1万元奖金属于谁所有为什么
案情:被告人林大伟,男,32岁,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某镇营业所储蓄员。某县农业银行举办"888"有奖储蓄,公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5元,定期1年,发行一组20万户,总金额 100万元,共设四类奖2221个,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1万元。1月12日,被告人林大伟在该县银行存款并代表营业所领取2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摊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 2000元的奖券。3月12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李某某,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1.5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林大伟再承担1.5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诉林大伟,奖券必须在3月15日抽奖前发放完。3月14日,林大伟已售出11200元奖券,尚有5800元奖券未售出。3月11上午8时,林大伟到镇供销社推销了5000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3月14日。当时林大伟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9时许,林大伟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林大伟将含有特等奖的800元奖券留下,将另外5000元奖券送给供销社。4月3日,林大伟找到其好友刘某某到县银行兑现奖金1万元,占为已有。 问题: 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处什么刑罚
案情:被告人林大伟,男,32岁,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某镇营业所储蓄员。某县农业银行举办"888"有奖储蓄,公开发行奖券,每张奖券面额为5元,定期1年,发行一组20万户,总金额 100万元,共设四类奖2221个,其中特等奖1个,奖金1万元。1月12日,被告人林大伟在该县银行存款并代表营业所领取2万元奖券,回来后将奖券分摊给本所职工销售,自己负责发行 2000元的奖券。3月12日,该县银行存款股副股长李某某,带着该县西南山区未售完的1.5万元奖券到营业所,要求林大伟再承担1.5万元奖券的发行任务,并告诉林大伟,奖券必须在3月15日抽奖前发放完。3月14日,林大伟已售出11200元奖券,尚有5800元奖券未售出。3月11上午8时,林大伟到镇供销社推销了5000元奖券,他在办理财经手续时,让出纳员将转账支票日期写为3月14日。当时林大伟没有把奖券交给供销社。上午9时许,林大伟骑车去县城看到摇奖结果,遂赶回镇里。林大伟将含有特等奖的800元奖券留下,将另外5000元奖券送给供销社。4月3日,林大伟找到其好友刘某某到县银行兑现奖金1万元,占为已有。 问题: 林大伟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