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办公楼工程,建设面积4824m[2],项目投资额8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工程结构为框架结构,地上4层,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招标人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委托某咨询公司编制了两个标底,按规定发布了招标公告,同时向A、B、C 3家自己熟悉的公司发出了邀请,共有A、B、C、D、E 5家公司参加投标。 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将一个标底透露给了A、B、C 3家公司,A、B、C 3家又自行商定由B公司中标;然后将全部工程一分为二以分包名义交由A、C公司施工。开标过程中,B公司投标文件未密封,当即被宣布为废标。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D公司综合评分最高,A报价最低。招标人确定A公司中标。A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2天与招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A公司暗地让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承担了主体工程建设任务,而对于其中的防水工程交给C公司施工(C公司只有土建施工资质,无防水资质)。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使用了不合格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不合格,但发包人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修复责任。 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修复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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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2条规定:“澳门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根据此项规定,下列哪个分析判断是正确的( )
A. 该条法律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
B. 该条法律规定的自由是基本权利、对世权利,集体权利
C. 该条法律规定反映了权利和义务是分离对立的
D. 此条法律规定是禁止性规则,必须强制履行
受采购人委托,A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对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10年10月30日,开始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0年1月8日至11月15日,投标截止时间为同年11月30日。12月1日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12月4日开标。最终共有5个合格的投标人进入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时,发现投标人B的报价远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遂决定废标,并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并建议采购中心重新组织招标。 投标人B认为采购程序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指出上述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逐一说明理由。
A地某大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被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估总造价为30亿元人民币,由于设计工期紧张,方案设计完成后项目法人便展开招标,同时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等报送计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与具有施工资质的M企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约定双方产生的争议提交A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该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造价调整为20亿元。批准文件下达后,招标人要求降低包干价,承包人拒绝,招标人遂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若承包人向A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