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除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第一款内容外,还应当标明
A. 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B. 功能主治
C. 用法用量
D.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