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中所规定的“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应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其住所地国的内国法”,肯定了()
A. 转致制度
B. 反致制度
C. 住所地法优先原则
D. 大陆法系国家向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上的妥协态度
E. 住所原则对国籍原则的重大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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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 其住所地
B. 其居所地
C. 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D. 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定居A国的无国籍人卡夫被定居B国的苏珊(拥有C国国籍)诉于我国法院。关于卡夫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哪国法律加以解决()
A. 卡夫与苏珊共同选择的法律
B. 国法
C. A国法
D. C国法
某外国法人的成员都是甲国人,该法人的经营活动在乙国,其住所在丙国并在丁国登记注册。我国视该外国法人为()
A. 甲国法人
B. 乙国法人
C. 丙国法人
D. 丁国法人
对于《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的表述,下列各项中不正确的是()
A. 目的是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间的冲突
B. 大陆法系国家坚持本国法作为属人法
C. 英美法系坚持的住所地法主义有一定程度优先
D. 公约的生效对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影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