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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日,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管理人收到以下债权申报:(1)甲公司曾欠A信用社50万元借款未还,B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但是尚未承担保证责任。A信用社向管理人申报50万借款本息的债权后,B公司也提出相同金额的债权申报。(2)甲公司长期拖欠C公司的货款,累计40万元。C公司申报40万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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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套总价值150万元的精密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但双方未约定交货地点。7月8日,甲公司为筹集购买精密仪器设备的货款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由丁公司和戊公司分别提供担保。7月9日,丁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的方式。同日,戊公司以价值80万元的房屋向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玉米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视为完成交付。玉米总价款为15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支付50万元货款,甲公司收到货后再付清余款10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3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50万元。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红薯要出售且价格便宜,遂于2019年3月1日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甲公司还向丙银行提供了保证人戊公司,戊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丙银行与甲公司、戊公司亦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偿还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丙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后,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为此,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A银行在票据上承兑签章了。乙公司为支付租用生产设备的租金,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收到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以购买机器设备,并在票据上记载“只有丁公司货物质量符合约定,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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