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0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B公司,B公司明知甲没有代理权而接受票据,该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且已在票据上加盖承兑章,付款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 2018年6月5日,B公司为了支付租金将票据背书给C公司。 2018年6月10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D公司向C公司支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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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5万元,双方约定当场先以支票支付5万元预付款,其余20万元以商业汇票结算付款。约定达成后,甲公司当场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该支票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由乙公司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
下列各项中,应该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是()
A公司和B公司进行合并,且A、B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各自均达到5亿元人民币,AB生产同类产品
B. 丁公司和戊公司进行合并,丁戊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各自均达到11亿元人民币,但丁戊生产经营的产品彼此没有关联
C. 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控制权,甲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达到18亿元人民币,乙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达到3亿元人民币,甲公司是乙公司的上游企业
D. C公司取得D公司的控制权,CD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各自均达到10亿元人民币,CD生产同类产品
2018年5月以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7月份,甲公司的债权人乙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甲公司提出异议称“所欠乙银行债务有丙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丙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2018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1)2017年10月份
甲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融资租赁承租的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18年1月20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公司账款50万元(201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公司账款180万元(2018年1月10日到期);经法院判决确认应付戊公司到期账款300万元、应